摄政大明 第1131章.辩法(2/3)

小说:摄政大明 作者:虫豸 更新时间:2021-12-02 00:12:56
  

  汉朝为何而亡?是因为权臣、外戚、以及军镇的尾大不掉,所以就应该制定相关的法令条件,约束权臣、外戚、以及军镇的权力无限扩张;

  都说“主不可以怒而兴师,将不可以愠而致战”,但自古以来都只是口头上说说,怒而兴师导致亡国的案例亦是数不胜数,所以就应该制定相关法令,明文规定君主与将领在何般情况下才可以兴师开战;

  简而言之,在杨洵看来,只要一切事情皆是有法可依,就可以根除所有的恶因,没有恶因之后自然也就没有恶果,然后就是太平盛世,再然后就是百姓安居乐业。

  安静听完了杨洵的观点论述之后,赵俊臣却是摇了摇头,道:“杨大儒的这般观念,理论上很完美,但也只是理论罢了,实际执行却是另一回事!而晚辈对于杨大儒您的这些观点,总计有三处疑问,也皆是与实际执行有关!

  其一,朝廷法律条文的制定与执行,究极是目的还是手段?若有一种方法可以更好的维持社会稳定、提升国力、又或是有助于提升全体百姓的福祉,但这种手段违背了朝廷法令,那是否应该实行?

  就以两广为例,杨大儒您也知道,两广境内的土地贫瘠,百姓们只靠耕田根本活不下去,所以就有许多人都在暗中参与走私之事,但无论何朝何代,走私都会违背朝廷法令,这般情况下,若是杨大儒您作为两广官员的话,究竟是要严格执行朝廷法令、限制两广百姓走私、然后眼睁睁看着百姓饿死?还是无视朝廷法令、睁一只眼闭一只眼,让两广百姓凭借违法手段活下去?”

  随着赵俊臣这般询问,在场所有人皆是表情微变,也纷纷陷入了沉思。

  杨洵沉思片刻后,道:“朝廷法令,应该是符合实际情况、造福百姓,而不是限制百姓生存,所以两广百姓若是离开走私就活不下去,那就应该制定相关法令条文、允许百姓出海谋生,但必须要详细规定百姓出海谋生的诸项准则,不能损害朝廷整体利益!”

  赵俊臣先是点头,然后又摇头,道:“这就是晚辈的第二点疑问了,那就是任何时候的法令律文,皆是离不开两处缺陷,一是法令律文总是会有延迟性,二是法令律文许多时候越是完善复杂,相互冲突的漏洞也就越多!堵住了大漏洞,就出现了小漏洞!

  像是两广那般复杂的情况,想要制定完善的法令条文,至少是需要一两年时间,这般长时间的延迟,百姓们早就饿死了!法令制定之后,只怕是钻漏洞的情况更多。

  再举一个例子,陕甘西部一向是民风彪悍,多有马匪山贼的存在,这些山贼马匪皆是装备有强弓利箭,所以劫掠百姓之际也是占尽优势,但朝廷一向是不允许百姓装备强弓的,这般情况下百姓究竟是要违法自保,还是束手待毙?

  若是像杨大儒所言,朝廷应该制定相关的法令条文,在必要情况下允许百姓们使用强弓还击马匪山贼,先不说相关法令制定之后,百姓们恐怕都已经被马匪山贼劫掠过无数遍了……若是某位百姓使用强弓杀人之后,却硬说自己只是击杀了马匪,又该是如何裁定?这里面的条文规定,如何可以不留破绽?还是说,法令制定越多,破绽反而也就越多?”

  顿了顿后,赵俊臣继续说道:“法令条文的延后性与漏洞,并不仅仅是体现在具体执行的方面,更还体现于新事物上!任何一个新事物的诞生,只要是有利可图,就会随之诞生新型的犯罪,但朝廷发现这些罪行需要时间、制定相关法令条文更需要时间……但在相关法令条文制定完善之前,我们是不是就要坐视这些罪行的反复出现?也要任由犯罪人等逍遥法外?

  譬如说,建州女真崛起之前,一直都向朝廷纳贡称臣,商人们与建州女真互通有无之际也并不违背朝廷法令,但随着建州女真越来越强盛、野心也越来越大,对我大明朝已是产生威胁之后,但还没有彻底撕破面皮,这般情况下朝廷是否应该出手阻止商人们与建州女真的商贸活动?

  若是不阻止,是不是就要眼睁睁看着商人们资敌?但若是阻止,又是否就违背了杨大儒的‘朝廷不可干涉法令执行’、以及‘百姓法无禁止皆可行’这两个观点?”

  这一次,杨洵沉默良久,却一直都无法做出回答。

  关于法律条文的漏洞与延后性,即使是后世法学家也没有太多办法,杨洵虽然拥有超越时代的眼光智慧,但让他立刻寻出一个解决办法,却也太过为难他了。

  在后世,国内有一个罪名叫做“危害公共安全罪”,这项罪名的存在一向是被法学家们深厌痛绝,因为这个罪名乃是一个“口袋罪”,任何没有明确触犯法律、但又确实造成了恶劣影响的罪责,都可以用“危害公共安全罪”来惩罚,但这般情况明显是违背了法学观念。

  但赵俊臣则是认为,这种“口袋罪”的存在是很有必要的,若是在相关法律条文完善之前,只能任由罪行泛滥、罪人逍遥,必然会造成更为恶劣的后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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